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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2022年第四季度金融法学论文辑要(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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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论文辑要专题旨在定期整合并推送最新的金融法学科的学术前沿资讯,为读者搭建及时、有效获取金融法学术资源的平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国法学类核心期刊2022年第四季度金融法学论文辑要(第5期),一起来看看吧!

目录

金融法治基础理论研究

现代金融体系视野下的金融法:理念信守与制度表达

刘盛

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的划分标准

孟飞

新金融监管体制下央地监管权关系再审思

杨松

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乡村振兴法治化的时代价值、基本框架与实现机制

冯兆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规则释评——《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评注

袁震

科技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分析与法律对策

刘嘉铮

论虚拟货币纠纷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路径

林鸿

元宇宙数字资产的刑法保护

杨东 乐乐

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异化的法律防范——以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为中心

冯果 吕佳欣

中国特色金融治理研究

中国“金融案例测试机制”的创设逻辑

胡学军

论中国海外投资治理中的软法方案

梁咏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判断和责任承担——基于834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李游

金融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

夏金莱

金融法与民、刑交叉领域研究

金融刑法中的抑制模式

张小宁

“套路贷”案件罪名适用的法释义学分析——以诈骗罪的认定为中心

何龙

期待可能性视域中“自洗钱”入刑的教义学建构 陈山

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

孙国祥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法教义学的再展开

刘宪权

《民法典》框架下海上保险经纪人过错责任的司法审查路径研究

王爱玲

非法期货案件中交易所与会员单位的民事责任认定——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37份判决书的分析

张艺馨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历史流变、犯罪本质及刑法完善

陈庆安

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法治研究

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省思  

武亦文

论银行账户担保

耿林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逻辑

孙晓勇


金融法治基础理论研究

1.现代金融体系视野下的金融法:理念信守与制度表达

【作者】刘盛

【刊目】《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1期

【摘要】金融法理念是金融法的应然规定性和思想灵魂。现代金融体系视野下的金融法理念包括社会本位、契约治理、包容审慎三重向度。其要求金融法在健全高度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上,采取“内生与外生相结合,以内生为主”的发展模式;在健全高度适应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上,遵循“诱致与强制相结合,以诱致为主”的变迁路径;在健全高度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体系上,选择“市场和政府相结合,以市场为主”的行进道路。我国金融法的制度表达理应信守上述理念。


2.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的划分标准

【作者】孟飞

【刊目】《东方法学》2022年第6期

【摘要】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作为一种团体权限的纵向配置,应当体现划分标准的理性及其法治化。现行法律和政策大致采用了事务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的划分标准,但尚未明确不同金融事项之间的差异。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应依据事务性质而进行,即根据金融事项涉及的利益主体范围和利益属性确定立法权限归属,并考虑执行效率而配置行政权限。据此,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事项、风险处置事项归属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而促进发展事项属于地方事权,剩余权限则归属中央。因此,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标准的法治化路径是推动金融基本制度和权限划分原则的宪法释义,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进行类型化构建,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力。


3.新金融监管体制下央地监管权关系再审思

【作者】杨松

【刊目】《法学评论》2022年第6期

【摘要】地方金融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央地分权下地方金融监管,与财政事权功能不契合,将金融发展权与监管权置于同一权力结构中,加剧金融资源区域配置扭曲,引发监管竞次、监管套利及监管俘获,不断出现地方金融风险。2017年以后以金稳委成立为标志的新金融监管体制强化了金融监管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地方属地责任,为加强地方金融风险治理提供新思路。以属地责任为归属,制定全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加强跨区域的协作机制建设,以金融治理理念推进功能性适应性监管,以监管机构独立性建设实现发展权与监管权实质分离,引进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实现央地金融监管的互恰与协同。

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4.乡村振兴法治化的时代价值、基本框架与实现机制

【作者】冯兆蕙

【刊目】《法律科学》2022年第6期

【摘要】《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乡村振兴法治化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标志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从政策引导型向法治保障型的转变。以该法为中心,推进乡村振兴法治化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保障,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该法从规范、内容和治理三个维度确立了乡村振兴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其实施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保证、促进多元规范有效衔接、通过政府推动多元共治以及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等,为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规则释评——《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评注

【作者】袁震

【刊目】《河北法学》2023年第2期

【摘要】《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该款用途范围应解释为包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经依法登记”应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也可以是所有权人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形式有出让、出租和入股(作价出资)、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化等;入市合同为应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状况的描述、公法强制性内容与交易核心条款的书面合同。《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2款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决议的表决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成员代表)或者为集体成员(成员代表);表决行为与决议行为均是法律行为,决议于赞成票达到法定的2/3以上多数时成立。集体决议中包含的交易核心要素内容构成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基础,决定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可自由缔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的合同,在该项合同的履行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会通过登记方式为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合同是典型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产生债法效力并使承租人在占有建设用地后取得类似于物权之法律地位。

科技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6.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分析与法律对策

【作者】刘嘉铮

【刊目】《东方法学》2022年第6期

【摘要】元宇宙满足构成社会的三种要素:个人、分工和进化,本质上是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是由众多子系统构成功能分化的社会系统,区块链技术支撑着元宇宙以虚拟货币为核心的货币系统。元宇宙货币系统可能引发系统内部的风险以及与我国社会现实互动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元宇宙货币系统的内部风险是用户的购买能力与加密货币价格的不适配,进而可能导致元宇宙成为少数人的专属;元宇宙货币系统与我国社会现实的互动风险是去中心化蓝图尚未完美落实引发的金融市场风险、资本流失风险、资金蒸发风险。在治理元宇宙货币系统自身风险时,各大网络平台不能拒绝用户通过加密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元宇宙商品的物价。在治理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金融风险时,我国目前可以大力推广数字人民币,同时着力构建涉数字人民币违法活动的禁止规则;在未来应进一步构建非法定虚拟货币的监管制度。


7.论虚拟货币纠纷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路径

【作者】林鸿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

【摘要】基于强政策性、社会属性和风险外溢性等特殊属性,金融合同的无效认定有别于一般合同,在涉及虚拟货币的金融合同中尤其突出。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合同无效认定的尺度不一。秉承类型化的思维,对平台相关合同、投资交易合同等主要涉虚拟货币纠纷逐一展开分析,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则适用顺序:首先应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违法无效”条款,优先以此条款以及其引致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考察;在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对金融合同纠纷规范的情况下,则应当秉承谦抑原则,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标准;若存在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应当作为强化说理的依据之一,结合案情论述而不可直接适用,且在论证说理过程中比对案件情节与部门规章禁止的情形,应当秉承谦抑原则加强论证,必要时引入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以达到金融安全与交易安全之平衡。


8.元宇宙数字资产的刑法保护

【作者】杨东 乐乐

【刊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

【摘要】加密货币、NFT等元宇宙数字资产成为元宇宙经济系统的血液,在推动经济和产业的大爆炸、大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数字资产类新型犯罪等风险。当前理论上对于元宇宙数字资产的刑法属性界定存在“数据说”和“财物说”的争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混淆传统网络虚拟财产与元宇宙数字资产本质特征、对元宇宙数字资产财物属性认定不一等情形,从而引发同案不同判、财产性损失难以评估等现实问题。对元宇宙数字资产刑法属性的界定应跳出传统计算机犯罪单一评价体系,结合其所具有的稀缺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等特征,将元宇宙数字资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并遵循数字经济规律,运用“平台-数据-算法”分析范式对以数字资产为核心的数字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形成基于“法链”原理的“以链治链”司法体系架构,防范新型数字金融犯罪风险,营造数字犯罪预防与治理的良好司法环境,最后实现对元宇宙数字资产刑法规制范式的重构。

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9.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异化的法律防范——以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为中心

【作者】冯果 吕佳欣

【刊目】《河北法学》2022年第11期

【摘要】新的时代条件下必须发挥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作为资本市场回应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金融工具,绿色债券不能徒有标签而无其实。现阶段我国应该在诸多制度安排中突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作用,以期通过市场机制与社会监督防范募集资金用途异化。目前,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失衡,实践中信息披露报告流于形式,无法满足防范募集资金用途异化之需要。对此,应以募集资金使用为主线搭建制度框架,围绕募集资金使用完善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披露内容,并构建配套措施保证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作用,使绿色债券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债券。

中国特色金融治理研究

10.中国“金融案例测试机制”的创设逻辑

【作者】胡学军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12期

【摘要】为将上海建成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法治化既是规划的建设目标之一,又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保障手段。与金融创新相伴随的金融风险的防范是金融法治的重要课题,案例测试机制的设立是在传统诉讼方式之外为更好地发挥金融法院对金融的服务保障功能而进行的探索与创新。案例测试是为金融市场主体及时提供明晰具体规范意旨与行为指引的机制,以更好地鼓励和规范金融市场在创新发展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案例测试机制既是司法对接金融“沙盒监管”的一种尝试,也符合当今对金融领域纠纷推进诉源治理的内在逻辑,是从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实践出发创设的一种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的机制。这一程序机制具有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紧迫性、纠纷解决的试验性、程序性质的特殊性、及结果效力的相对性等方面的特征。


11.论中国海外投资治理中的软法方案

【作者】梁咏

【刊目】《法学》2022年第11期

【摘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表明中国将强化不同场域法治实践的包容互鉴。中国海外投资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场域,关涉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乃至中国整体主权、安全和发展。然而,传统全球化范式中的政治互信和经济合作两大基石同时发生震荡,各国短期内达成有强制约束力“硬法”的可能性不高,以“软法”为切入口可能成为中国海外投资规制的重要手段。探究软法在投资治理中的应然价值和演进需求,以及在突出其特殊价值的基础上,透过硬法巧执行、软法强执行、软法软执行等检视中国海外投资治理中的软法实践及存在问题,借助国际投资软法的理念价值完善、软法与硬法的衔接创新、国际投资软法的双向推进、硬法规则适度强化和其他配套措施完善等方法加以应对,有利于中国在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中话语权的强化。


12.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判断和责任承担——基于834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作者】李游

【刊目】《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1期

【摘要】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一项追求金融交易实质公平、矫正利益失衡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司法裁量“重形式轻实质”,有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公正性。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应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或合同义务)加以适用。以诚信原则作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更为合理,也更契合交易逻辑和本土国情。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主体包括产品或服务发行人和销售代理人;履行内容上采取“四要素说”,其中“了解客户”和“了解产品”是义务履行的基础前提,“客户与产品匹配”是义务履行的核心和目标,“风险揭示”是实现产品与客户匹配的特别警示。履行判断上,可采取“要件审查+实质检验”两阶段关联裁量的综合判断。民事责任上,未尽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应明确客户自甘风险等免责事由。


13.金融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

【作者】夏金莱

【刊目】《法学评论》2022年第6期

【摘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核心机制,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改变社会信用缺失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旨在通过多部门联合对失信行为人进行约束,其运行原理来自于预防理论、社会治理理论和政府管制理论等。该制度的运作逻辑是“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合治理,具备惩罚、教育和加强信息对称性的功能。金融领域已有较详细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但有关惩戒措施的属性和类型划分尚存争议。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合法性困境、泛道德化倾向、缺乏程序性规范等问题。对此,应当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以合法性补强,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定相分离,制定完备的程序性规范。

金融法与民、刑交叉领域研究

14.金融刑法中的抑制模式

【作者】 张小宁

【刊目】《法学》2022年第10期

【摘要】国金融体制与金融市场一直深受金融抑制模式的影响,这一模式“重管控而轻自律、重秩序而轻权益”的特点不但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自律机制受限、民间资本融资渠道受阻,同时也塑造了我国金融刑法以维持金融秩序为核心的基本立场,进而造成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中规则设定与适用的模糊不清,并由此引发了刑法与金融法的难以匹配、犯罪化标准的单一设定、罪名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及兜底条款适用的泛滥化等诸多弊端。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在我国金融刑事领域中引入“规制缓和”理念,完善金融市场自律机制,加强市场主体金融权益保护,通过金融刑法机能观的调整、金融刑事立法模式的转变、司法适用的理性化及预防性措施的整备等具体途径,对我国金融刑法的规制立场进行重塑,实现从“压制型”到“自治型”金融刑法的应然转向。


15.“套路贷”案件罪名适用的法释义学分析——以诈骗罪的认定为中心

【作者】何龙

【刊目】《法学家》2022年第5期

【摘要】司法实践将“套路贷”原则上认定为诈骗罪的做法存在疑问。“套路贷”以“虚高债务”为中心,分为“设套立债”和“非法索债”两个阶段;“套路贷”的不法评价重心,不在于“设套立债”,而在于“非法索债”,“设套立债”不构成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套路”不等于诈骗,不具有使借款人“自愿”处分财产的紧迫危险。应当根据“非法索债”的手段来确定出借人可能涉嫌的罪名。根据索债手段的不同,“非法索债”包括暴力胁迫、诉讼仲裁以及如约还款三种类型。出借人仅在以违约为由向借款人主张虚高债权,借款人也因此错误认为自己负有履行义务而偿还的,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而实现虚高债权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诈骗罪。当出借人尚未“非法索债”,借款人就“如约还款”时,除“自愿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外,“错误还款”和“无奈还款”属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提前实现,出借人的行为可能成立侵占罪。


16.期待可能性视域中“自洗钱”入刑的教义学建构

【作者】陈山

【刊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摘要】“自洗钱”妨害司法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可罚性本质受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说“遮蔽”,亟待重视。期待可能性说因应刑事政策而变,为“自洗钱”入刑提供了理论根据。“不法占有型”与“非法经营型”两种上游犯罪不法侵害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上游犯罪本犯“自洗钱”,属数行为的成立实质的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不法占有型”,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扣减洗钱罪的量刑基准。属于一行为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重处。本犯参与“他洗钱”的,如同“自洗钱”一样具有期待可能性。


17.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

【作者】孙国祥

【刊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

【摘要】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刑法建构的基础性问题。随着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以及现代金融因其复杂性和脆弱性而天然存在的巨大风险,将金融秩序作为金融犯罪保护法益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整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需作适时调整,应从秩序法益转向安全法益,将维护金融安全作为金融刑法的首要目标。金融刑法的发展应厘清金融安全与金融自由、金融创新的关系。安全与自由如影相随,离开了安全,也就无所谓金融自由。安全是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底线,脱逸安全的创新并非真正的创新。金融刑法的设罪应从事后规制向事前预防转型,金融刑法的司法适用也应同时发挥安全法益对行为可罚性的解释和限缩机能。


1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法教义学的再展开

【作者】刘宪权

【刊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

【摘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双重兜底条款”须严格遵守同质性解释规则,对同质性特征的判断应当综合考察例示行为的形式类型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内涵。司法实务中应审慎适用“兜底的兜底条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内含价量操纵与资本操纵两种行为模式。该罪的实质内涵是对市场的非法控制,并不等同或局限于价量操纵与资本操纵的总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的例示行为进行扩充后,原司法解释仍然有效,未被吸收进刑法条文的其他市场操纵行为仍然可以被纳入该罪“兜底条款”的解释范畴中。


19.《民法典》框架下海上保险经纪人过错责任的司法审查路径研究

【作者】王爱玲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

【摘要】《海商法》并未对海上保险经纪合同作出规定,《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对于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过错认定等重要内容的规定同样不明确,《民法典》合同编虽未将保险经纪合同列为典型合同,毕竟在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部分提供了可类推适用的合同规范。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海上保险经纪人过错责任的司法审查是个难点。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总结归纳了《民法典》框架下海上保险经纪人过错责任的司法审查路径,即从海上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法律义务、过错裁判标准、与投保人过错责任比例、赔偿范围的司法认定五个层次进行认定。


20.非法期货案件中交易所与会员单位的民事责任认定——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37份判决书的分析

【作者】张艺馨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12期

【摘要】本文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37篇非法期货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发现非法期货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会产生合同与侵权的竞合,且裁判尺度不统一。从合同路径分析,交易所和会员单位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严格遵守缔约过失理论,仅对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从侵权路径分析,交易所和会员单位对投资者构成共同侵权,酌定综合交易所和会员单位的责任范围时应综合各方主体过错程度,平衡多方利益,根据可预见性规则进行裁判。


2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历史流变、犯罪本质及刑法完善

【作者】陈庆安

【刊目】《现代法学》2022年第6期

【摘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经历过三次变革:在建章立制时期,《刑法》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为刑事司法规制操纵行为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法律变更时期,《刑法》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要件,确立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制度架构;在刑法体系建构时期,《刑法》补充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模式,确立了以《刑法》为中心,以司法解释和立案规定为补充的刑事法治体系,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基本要件。在上述变革过程中,刑法的修订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刑法的适用也呈现出对行政违法性的依附性特征,这主要源于理论和实务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认识不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是行为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人为控制或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围绕这一本质特征,现有的司法解释仍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将“跨现货、期货市场操纵”修改为“跨市场操纵”;第二,将滥用程序化交易设备的操纵行为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示;第三,取消以违法所得作为入罪条件的规定,保持操纵行为入罪标准的一致性。在未来时机成熟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上述修改予以确认。

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法治研究

22.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省思

【作者】武亦文

【刊目】《中外法学》2022年第6期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因理论关注的相对不足而未得到有效应对和解决。“道德风险”在保险法上是一个与道德相关的规范性概念,内涵系投保方在拥有保险保障之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包含投保欺诈行为。保险制度曾因诱发道德风险这一负外部性而遭受质疑,但由于其巨大的制度收益和社会价值,有必要且应当通过发展道德风险控制机制来降低制度成本,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保险法上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在我国司法上已得到较多关注、确认和适用,体现为技术、条款、原则、规则四种样态。在此基础上,应当以“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以及“道德风险的控制应符合比例原则”作为我国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的基本建构原则,并从实施维度、时间维度、主体维度三个维度对道德风险控制机制进行类型整合,通过宏观体系的完善与微观规范的优化破解我国保险业的道德风险难题。


23.论银行账户担保

【作者】耿林

【刊目】《法学杂志》2022年第6期

【摘要】银行账户担保是用在银行开立的一般或特定账户做担保,是一种特殊的用对银行的付款请求权所做的担保,一种基于特殊担保财产的担保。设立银行账户担保仅由设立协议即可。使担保权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可通过对银行账户实际控制方式来实现。账户特定担保资金与其他担保资金或其他非用于担保的资金发生混合时,先按照资金的可识别性加以区分甄别;不能直接识别时,按最低期间余额原则或比例份额原则推定确定。


24.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逻辑

【作者】孙晓勇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12期

【摘要】当前宏观金融风险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呈现出一些新特征。通过分析相关司法文书发现,当前的宏观金融风险突出表现在银行业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违约风险、资本市场重点领域风险、金融中介责任风险、涉众型金融风险等方面。金融领域风险正向高度复杂方向演进,呈现出网络化扩散、涉众性、外生性的新趋势,使得保持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状态的目标受到挑战。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全力保障金融债权清偿、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依法规范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作为,及时妥善化解金融领域风险矛盾。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特别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大力推进司法和行政的制度与政策优化协作,保护合法行为、规范无序行为、制裁违规行为、严惩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金融审判能力和水平,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长期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