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学术动态» 2022年第二季度金融法学论文辑要(第3期)

2022年第二季度金融法学论文辑要(第3期)

image.png




金融法学论文辑要专题旨在定期整合并推送最新的金融法学科的学术前沿资讯,为读者搭建及时、有效获取金融法学术资源的平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国法学类核心期刊2022年第二季度金融法学论文辑要(第3期),一起来看看吧!


基础理论研究:

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性质

孟飞

经济法责任转向经济法后果的规范依据与理论基础

邓伟

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理论拓掘

张守文

证券法律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何去何从——以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为视角

张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康美药业案中独董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

刘俊海

新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评析

汤欣 李卓卓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新发展理念及其规范实现

陈洁

反欺诈论下泄露型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及其限度

朱大旗 陈鹏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司法解释的新发展评析

彭冰

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的理念及法技术构造

郝志斌

期货法律制度研究:

论我国商品期货交割库交割违约时的责任分配

翟浩

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共同富裕下信托公司受托慈善信托的激励机制

周乾

基础理论研究

1.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性质

【作者】孟飞

【刊目】《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4期

【摘要】在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时,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性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创制、配置与牵制体现了其作为具体金融领域中国家权力的多维特征。地方金融监管权旨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普惠金融服务的国家任务,地方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引致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创制与构建。地方金融监管权作为国家权力,需要在立法和行政主体之间进行差异化配置,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立法事务与地方行政事务的属性。地方金融监管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力共存,旨在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牵制关系。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质是在发展普惠金融时,通过寻求中央与地方最优的立法与行政分权结构,提高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效率。


2.经济法责任转向经济法后果的规范依据与理论基础

【作者】邓伟

【刊目】《法学》2022年第5期

【摘要】经济法规范中存在目标与工具二元结构,工具性规范中强制性规范与鼓励性规范分别对应着否定性后果与肯定性后果,这些构成了经济法责任范式向经济法后果范式转向的规范依据。法律规范构成要素从法律责任转变为法律后果,现代回应型法与促进型法要求法律后果与其行为模式匹配,这些构成了经济法责任范式转向的法理学背景。基于主体间性的哲学基础,经济法规范在主体假定与行为模式等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其中鼓励性规范本质上是基于论证性商谈的运用性商谈,肯定性后果的性质乃是立法者与实施者主体间商谈的砝码。立足于经济法规范,依循法理学背景,以主体间性理论为哲学支撑,经济法后果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的主流范式。


3.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理论拓掘

【作者】张守文

【刊目】《法商研究》2022年第3期

【摘要】随着经济立法的发展,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不断涌现,对其可以从“形式-状态”两个维度展开研讨:一方面,从责任形式维度,应分析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类型、立法体现及相关影响因素,揭示其对既有责任形式的拓展;另一方面,从责任状态维度,应当对上述责任形式的生成、分布、适用和演变等存续状态进行挖掘,以揭示其背后的责任原理和责任机制,并促进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结构和功能的完善。责任形式及其存续状态,体现了特定的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其蕴含的经济法治逻辑会直接影响经济法规范结构和经济法秩序的形成。把握经济法治逻辑,既有助于理解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推进整体法治体系的完善,也有助于整合经济法的规范论与价值论、运行论的研究,推动经济法责任理论乃至整体法律责任理论的深化。

证券法律制度研究

4.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何去何从——以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为视角

【作者】张梁

【刊目】《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

【摘要】兆新股份董监高集体不保证年报真实性等一系列“不保真”事件引起了市场对于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董监高异议制度的疑问和反思。在注册制全面推行的当下,董监高异议制度承载着发现违规信息披露的现实功能与重要使命。然而董监高异议制度缺乏激励机制,同时异议规则本身并不完善,实践中暴露出规则滥用的问题,导致董监高异议制度的现实功能难以实现,甚至威胁正常的信息披露秩序。基于此,应当打通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与董监高责任减免之间的联系,并将一种董监高减免责任的“示范动作”作为该款功能之一,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同时以“陈述理由”为核心,结合“陈述理由”的类型划分实现异议规则的规范化和责任减免机制的构建,以助力董监高异议制度现实功能的实现。


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康美药业案中独董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

【作者】刘俊海

【刊目】《法学杂志》2022年第3期

【摘要】康美药业案是推动我国独董制度变革的里程碑案例。为激活独董功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培育独董职业共同体、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现代化,亟需从立法论、监管论、治理论、控制论、履职论、维权论、裁判论和评价论等八个方面完善独董制度。上市公司“独董”仅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公司法》及配套法规中构建具有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的独董规范群。独董是董事会决策参与者、公司合规监督者和专业顾问。但独董并非公司治理承重墙。为缓解独董压力,建议独董与公权力、自律监管权和市场力量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应激活股东直接民主治理机制。独立性是独董的核心资产。应将独董选择权回归公众股东。要夯实独董专业性赋能机制。独董聘请的中介服务应前置于独董表决。要重构监管者与独董之间新型亲清监管合作关系,强调独董勤勉义务的特殊性,确立中庸折衷的理性独董履职标准,引入独董责任合理减免机制。对2022年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独董无过错认定规则的解释要体现独董友好型理念。应建立独董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健全独董激励机制,推动津贴市场化改革,导入独董责任强制险,推行独董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独董职业化建设。


6.新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评析

【作者】汤欣 李卓卓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3期

【摘要】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1月22日实施,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具有完善虚假陈述责任体系,推动民事责任裁判规则进步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新版解释贯彻了投资者保护的法政策,及时填补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另一方面实现了民事责任的精细化,完善了相关主体的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以及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健全发展。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高度复杂,仍有一些课题期待未来的司法实践以及学说发展进行回应。


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新发展理念及其规范实现

【作者】陈洁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3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以强化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为导向,在立法理念上呈现了追求个别性保护机制的基本定位、深化填补损害的基础功能、维护市场参与各方权责配置中的利益平衡以及寻求体系化思维下相关机制良性互动的价值取向。在制度设计上,新司法解释从取消前置程序、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系统总结,力求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设定到赔偿机制的整个制度体系上实现重塑与规范。


8.反欺诈论下泄露型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及其限度

【作者】朱大旗 陈鹏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4期

【摘要】我国在认定证券内幕交易泄密责任时,推定过度在执法中时有发生。这既有执法体制方面的原因,更有理论内核的不统一。反欺诈理论,能为推定规则的适用设定清晰的条件和边界。依据该理论,泄密人的责任以违反信义义务并获取个人利益为基础,对受密人追责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泄密人泄密违反信义义务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非公开重大信息再泄密为前提。由于泄露型内幕交易的隐蔽性,证明前述事实须适用推定。推定泄密人责任构成要件应以其“故意”为中心,推定受密人责任应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泄密违法并被施惠”为中心;对于较为特殊的间接受密人责任,根据其知识和能力若能判断获得的信息为非公开的重大信息,在证明基础事实达到“明晰可信”的标准后,应推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信息是违反信义义务的信息。


9.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司法解释的新发展评析

【作者】彭冰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发布了关于虚假陈述的新司法解释,完善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特别是区分了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并对诱空型虚假陈述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有助于更为深入分析重大性和损失计算方法。不过,在交易因果关系方面,诱空型和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区分并不完善,还可能存在中性信息;而价格影响和交易量变化都是证明重大性的重要因素。在损失因果关系方面,对于市场过度反应,目前尚缺乏控制方式。司法解释对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因此是非排他性的规定,应允许投资者主动提出更为合理的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证明方式。


10.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的理念及法技术构造

【作者】郝志斌

【刊目】《北方法学》2022年第3期

【摘要】利益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因而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无疑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此在利益理论视域下分析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的理论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中存在着利益关系认识不清晰、利益冲突化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鉴于此,提出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的“义利共生”理念有其法理基础、技术逻辑和人性基础。同时,基于金融共生理论的分析框架可以发现,“义利共生”理念下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的理念、原则和制度之间的法技术构造逻辑清晰且可行。“义利共生”理念需具象化为利益衡平原则才能更好地指导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厘清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中可能存在冲突的多元利益,而后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多元利益得以实现衡平,是落实“义利共生”理念的应有之义。

期货法律制度研究

11.论我国商品期货交割库交割违约时的责任分配

【作者】翟浩

【刊目】《河北法学》2022年第5期

【摘要】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期货交割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与交割库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是否应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是目前期货市场争议较大的问题。围绕该问题,对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时期现行规定的缺陷进行探讨,在分析借鉴境外期货市场经验作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的责任边界、交割库的法律地位、交割库和期货交易所法律关系的性质、交割的定义等提出了完善建议。

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12.共同富裕下信托公司受托慈善信托的激励机制

【作者】周乾

【刊目】《东方法学》2022年第3期

【摘要】推动共同富裕需要第三次分配,更需要慈善信托的助力。受托人在慈善信托中处于核心地位。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有过立法争鸣。通过实证考察发现,在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两类慈善信托受托人中,信托公司主导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格局,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但繁荣之下有隐忧,信托公司整体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积极性不高。对照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一般要求,发现信托公司在行为能力、专业能力和公信力上均为适格的慈善信托受托人;但其参与慈善信托也面临着观念认知、组织机构与相关制度的制约。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状况决定了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走向,激活信托公司的积极性意义重大。这既需要信托公司自身提高对慈善信托的认知、专设慈善信托部门,也需要相关机构为其提供包括社会责任制度、税收激励制度、公司评级制度和募捐资格制度在内的全方位制度保障。通过激励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促进我国慈善信托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有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