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并描绘了实现“健康中国”的具体路线图。住渝全国政协委员们深知,“健康中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战略安排,更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盼的重要支撑。如何加速健康中国建设,委员们积极建言支招——
全国政协委员王煜宇:拔除过度医疗“病根”
本报北京讯 (特派记者 李祥) 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王煜宇以小切口关注大民生,用自己的“言值”优势,将防范过度医疗这个老话题说出了“新味道”。
“这个寒假过得忙碌而又充实。”王煜宇说,得知自己担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后,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和自己的专业,她将履职方向确定为“如何用更好的法治,实现和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前进入履职状态,走近群众收集社情民意,了解群众的所需、所想、所盼,“在调研中,群众向我反映最多的问题就是过度医疗,引起了我的关注和思考。”
通过深入调研,王煜宇发现,过度医疗主要集中体现在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三个方面,如倾向用昂贵进口药品替代基本药物、硬性规定住院全套检查项目以及滥用血管支架、心脏瓣膜、骨科钢板和人工关节等植入性医疗器材等。是什么导致过度医疗的产生?王煜宇发现,过度医疗是在医疗资源供需双方信息极度不对称的客观条件下,在尚未厘清医疗资源提供者、医疗资源需求者、医保基金单位、医疗行政部门的性质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建立有效的医疗服务监管防控制度下,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盲目自主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过度医疗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医疗资源,而且侵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是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集中体现之一,极大地阻碍了‘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和推进,必须通过顶层设计彻底解决。”结合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开展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征求工作,王煜宇提出了解决过度医疗问题的建议方案。
她建议,明确过度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加强过度医疗行为的违法惩戒力度。在草案相关条款的基础上,整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将过度医疗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将责任主体明确界定为实施过度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
“还应在草案相关条款的基础上,结合二十余年医改的经验教训,明确公立医院财政拨款制度,稳步推进公立医院经费分配、分级诊疗、病种预付、绩效考评等制度改革,清除产生过度医疗的体制机制根源。”她呼吁,赋予国务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机构的监管主体地位,明确医保付费单位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职能,从经费源头对监管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过度医疗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此外,她建议要在草案相关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政府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立法建立医疗信息披露信用等级评比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明确医疗信息披露的主体、对象、内容、时限和频次,将过度医疗列入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内容,鼓励医疗服务需求者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委托各级权威媒体平台,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将信用等级评比和社会评议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经费拨付、评级晋升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