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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煜宇: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切实“让人民吃得放心”

  

                                                       全国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青联副主席王煜宇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2015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制逐步形成。然而,仅2017-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共计发布287次计43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公告1,更有“海底捞”后厨危机、九江大米镉污染、亚布力ClubMed 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频频爆发。

  王煜宇教授在两会中指出,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故高发期,食品安全形势复杂严峻。当前,迫切需要诊断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NO.1

  当前食品安全治理的体制机制问题

  

  第一,职权配置问题。《食品安全法》尽管原则规定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但实际强化了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的一元监管。并将监管职权分配给食药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多个行政部门。多部门行政监管模式必然导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缺位,在监管实践中容易走向两个极端:对有利可图或便利的监管工作,各部门重复监督检查,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担; 另一方面, 对没有利益或监管困难的工作,各部门又推诿扯皮,怠于监管,形成监管空白。以至于消费者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往往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投诉。监管效果差,效率低,难以建立监管信赖。

  第二,技术监管问题。《食品安全法》尽管在第三章整章原则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体系尚未明确具体统一,同时存在标准重复、标准冲突、标准空白等技术障碍。这不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无所适从,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为监管寻租留下了空间。

  第三,法律责任问题。《食品安全法》提高了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但与食品违规生产的巨大利润相比,依然难以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机制。近年来,司法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取证难、追诉难、入罪难,总体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法律责任轻,问责力度小,威慑作用差,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信息监管问题。《食品安全法》尽管原则上建立起了信息公开机制,但实践中,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信息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消费者一般难以获取辨识,极大地增加了监管成本。

   

  No.2

  解决食品安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的政策建议

  

  第一,科学配置监管职权。尽快改变目前单一繁复、事倍功半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事后监管模式,颁布配套实施细则,授权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学者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认证和安全评估。统一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电话,公布具体明确的举报查实奖励机制。落实“社会共治”法定原则。

  第二,统一明确技术标准。依法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执行能力,通过明确规范统一的标准制定和标准监管,将技术能力转化为监管能力,从而实现食品安全全链条无缝隙全程监管。

  第三,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违规成本约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体系。落实惩罚性赔偿机制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与技术标准认证体系“从提案到实施”的信息公开机制,健全“从最初农田到最终餐桌”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的食品全过程可追溯机制,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信息库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评级制度。

  

  注释

  1:数据来源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http://samr.cfda.gov.cn/WS01/CL1698/,最后浏览日期2018年2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