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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煜宇:修改《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社会功能

为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法治于社会治理的保障作用,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消除影响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我中心主任、全国政协委员王煜宇将提交相关提案,建议修改《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

 

委员提案

 

 

较于诉讼、仲裁等纠纷化解程序,调解作为古代中国司法的重要结构和主要特征,是最具“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和显著的社会功能。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然而,我国调解相关立法散见于《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存在调解主体冲突、程序拥塞、技术落后、效率低下等问题,人民调解在整个调解体系和大调解机制中的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无法彰显,不能适应新时代多元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智慧治理”的客观需求。为此,建议修改《人民调解法》,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的“大调解”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源头化、系统化、协同化、智能化进程,根本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一、针对调解主体冲突问题,建议:

(一)将“负责指导”“人民调解”的主要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改为“党委政法委”,以利于适应“综治格局”,促进“大调解”资源整合;

(二)立法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级各类组织中的法定地位,立法拓展人民调解“区—镇—村(社)—网格”四级基层架构;立法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条件支持。

二、针对调解程序拥塞问题,建议:

(一)立法规定“人民调解前置程序”,规定如小额、邻里、家事、三费、物业、房屋租赁、运输等适宜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应首先采取人民调解,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办案压力,实现社会纠纷源头治理,显著降低社会治理成本,而且有助于达成社会共识,提升全社会道德良善水平;

(二)立法明确“人民调解委托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及各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在处理纠纷时,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应当向人民调解组织出具委托调解文书”,化解调解主体之间各自为政的现实困境,为实现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仲调对接,实现“组团式”调解以形成合力。建立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多方调解、事后回访反馈的“全过程、全主体、全方位”调解工作机制,打通以人民调解为基点的大调解协同机制。

 

 

三、针对调解技术落后问题,建议:

立法鼓励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场景架构深度融合,建立“线上”版本、“手机APP”版本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以“好用”、“管用”的智慧调解技术手段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跨越发展。

四、针对调解效率低下问题,建议:

立法明确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协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监督评估机构,立法规范涵盖考核矛盾纠纷调解案件总数、调解成功率、平均调解时长、每月/每年调解案件量、各区域案件量、各区域案件高发类型、调解后司法确认案件数、诉转调案件数等指标的标准化、统一化评估指标体系,以“枫桥经验”为评估蓝本,切实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