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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及时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提案

加强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健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法治体系,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根本要求。

当前,我国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主要由《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构成。立法文本陈旧久远(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系1991年10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系1987年5月1日施行);法律体系零碎分散;监测预警和报告公布机制原始滞后;传染病防治主体职能、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的及时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亟需修改完善。

建议:

第一,全国人大立即启动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工作,根本应对新时代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转染病防控的迫切需求。

第二,国务院全面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整合与《传染病防治》密切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传染事件应对,学校、医院、车站、商场、机场等人群聚集地传染病防治主体及其责任等相关规定。

第三,利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传染病大数据动态监测分析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平台”)进行传染病监测,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全部依托大数据平台实行转染病监测实时网络直报,按条件分阶段逐步将全国所有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纳入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实现全国统一、信息共享、责任明确的传染病大数据网络监测。

第四,建立防疫科研白名单制度,规定公共卫生传染病防疫科研的主体职责、成果归属,明确公共卫生传染病防疫科研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五,立法禁止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行政权力,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增加相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条款;立法明确对新突发传染病及其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采取隔离措施;立法明确公共卫生传染病监测预警教育科研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强化传染病监测预警科研防控的法律责任,引入刑法“玩忽职守罪”、“渎职罪”等罪责。

 全国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王煜宇

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