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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站式”建设的看法与建议

一、“一站式”建设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

2019年8月1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两个“一站式”建设目标,旨在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为世界提供多元解纷的中国方案。

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社会矛盾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程度加深、范围拓展、突发事件频发的现实需要,是一次重大的革命性变革,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应用于司法领域,递延了司法功能,迭代了司法技术,提升了司法效率,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二、“一站式”建设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措施

“一站式”建设即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指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形成从源头到诉前再到诉讼前后端的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多元解纷体系,包括立案前的委派调解,立案后的委托调解,法院的专职调解,司法确认和立案速裁等诉调对接工作,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和基层,从源头上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意见》主要从两个维度、四个层次提出建设工作要求。两个维度分别是“走出去”和“引进来”。“走出去”强调主动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引进来”强调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类型多样的调解平台,引入各类调解人员,配备速裁法官或团队,按照自愿、合法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解纷方案和方便、快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四个层次是从源头到诉前再到诉讼前后端的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多元解纷体系。具体为:一是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二是健全诉非程序衔接机制,畅通联络对接渠道,为诉前多元解纷提供司法保障;三是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实行法官、法官助理和调解员一个团队一体办理,强化诉调统筹衔接,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四是完善“分调裁审”机制,加强繁简分流,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精细化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指在传统诉讼服务场所功能建设基础上,提出更高的功能建设指标,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线上线下新型诉讼服务中心功能。

《意见》将其具体概括为“三化”“四立”“一平台”。“三化”是诉讼服务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完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将全部对外服务工作、影响诉讼进程和审判效率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以及多元解纷工作集约在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一次办好”各类诉讼事务。发挥信息化效能,将现代科技与司法为民相结合,打造“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推动导诉、立案、交退费、保全、庭审等全部诉讼事务网上办、掌上办,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零跑腿”。“四立”是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相结合的便民立案模式。《意见》除了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原则上当场立案外,还对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两项重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立案;普遍推行跨域立案服务,实现就近能立、多点可立、少跑快立。“一平台”是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这是推动两个“一站式”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亮点工作,通过建立质效评估体系,实现对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的大数据管理。上级法院可以自动监测、全程监管和评估分析下级法院诉讼服务工作,一旦发现推进不力、工作不规范的情形,即时督促整改。

 

三、关于“一站式”建设的几点建议

《意见》 从“两个维度四个层次、三化四立一平台”提出建设两个一站式目标,并从总体要求、工作措施、组织实施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部署,打造全新的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新模式、新机制。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抓手,也是落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司法需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

一是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一站式是关键,通过信息技术的推广使用,突破单一简单案件类型的限制,更多类型的案件汇集到互联网,让更多的案件在线实现一站式集约解决。

二是重视非诉解纷机制的作用。一站式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发挥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手段,尤其要更加重视调解这一东方古老司法智慧的重要作用,将仲裁、诉讼、调解有机结合使用,实现良好的司法效果。

三是关爱法官队伍。当前,对于法官工作能力的要求较过去有了很大提高,在一站式建设过程中,要合理设置工作考评标准,切实关爱法官个体和群体的身心健康。

 

——整理自王煜宇教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重庆高院分会场)”上受访发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