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颁布实施,将强力反击外国政府的政治性歧视性制裁措施,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0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印花税法》
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印花税法》并公布全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次通过的《印花税法》总体上维持了现行印花税制的框架,对税目税率进行了适当简并,以减轻纳税人税负,并根据当下经济现实对现行税制作出部分调整。随着《印花税法》的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相较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规定上升为法律,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03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自2018年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下称“海南自贸港”)以来,在三年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基础上的首次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海南自贸港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自贸港法》也是全国人大首次为我国内地地方的改革和开放专门立法,此前的深圳特区、雄安新区等地均无在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这进一步彰显了海南自贸港作为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所具有的特殊地位。
04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05 央行拟修订反洗钱法
人民银行近日起草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6月30日。主要内容为:
第一,修订草案完善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扩大调查主体和范围,将反洗钱调查主体扩展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纳入调查范围。
第二,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程度;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第三,完善反洗钱处罚类型,增加警告处罚等。
06 国资委要求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
国资委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通知规定,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模范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07央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
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下同)开展的各项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同时指出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8 家机构26 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和建议也已采纳吸收。《方案》的出台为绿色金融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08 央行、银保监会印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评估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新实践新要求。一是突出了金融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评估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一条,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指标和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和运用等具体内容,强调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的支持。二是进一步强化了考核评估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金融管理部门将把评估结果作为履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市场准入管理、金融监管评级、机构审批设立、业务范围调整等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要参考,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
图片
09 银保监会公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立足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办法》借鉴了国际金融监管良好实践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有助于补齐制度短板,筑牢金融安全网,维护金融稳定,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0 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2021年6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在吸收借鉴国际良好实践、系统整合完善银行业与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核心规范的基础上,确立了银行保险机构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纲领性监管指引。《治理准则》一共11章117条,在《公司法》的基础上,整合统一了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一方面,《治理准则》沿袭了原《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项下的公司治理框架与核心规范。另一方面,结合历年来金融机构乱象整治和监管评级工作的经验,《治理准则》有针对性地对部分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虚化弱化、股东治理不规范、股东违规授信或借入资金、董事独立性不足、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落实不到位、内控管理不足等情况从规范层面提供了解决思路,有望从制度上对部分乱象进行整治和预防,弥补原有制度短板。
11 银保监会拟强化财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监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7月4日。与修订前相比,《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主体、公司报送对象、审批备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改革、完善和调整。《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并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同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及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和清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报备行为,完善了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了公司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职责。此外,《办法》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12 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产品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 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 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对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的定义、分类、运作方式、风险等基本要素进行统一介绍,使投资者能够对产品实质性风险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有利于投资者充分理解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13 证监会集中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资本市场法规体系规范化水平,证监会于10月30日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对5件规章、27件规范性文件、38件其他制度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本次集中修改、废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2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是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对相关法规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部分备案事项及提交文件材料要求等;二是对50件制度文件予以废止,主要是因为新证券法取消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与监管实践变化情况不符合、所规范的事项已不存在或已由新的规则予以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