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2021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国金融业秉着“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实现了“十四五”的良好开局。经过中心成员的推荐、梳理与分析,我们甄选出了2021年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十大要闻,期待与大家一同探寻和把握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的发展规律和前进方向,为中国金融法治行稳致远提供新思维和新举措。
01
深耕农村金融
赋能乡村振兴
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正式发布。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5月18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提出十二项具体意见。随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6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多项政策法律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乡村振兴是脱贫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胜利后续的重大政策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金融部门要采取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特别要有效利用数字普惠金融,有效提升农村和农业部门的金融服务可得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02
制度化推进绿色金融
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对碳达峰碳中和这项重大工作做出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并从六个方面提出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与市场体系建设。2021年,金融业不断探索碳达峰碳中和的金融方案,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和政策体系更加健全。3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4月21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并随文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月1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国内首批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旨在满足传统行业转型或新能源等其他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是金融管理和监督机构适应绿色金融发展趋势的一次重大调整。7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首批绿色金融标准,包括《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两项行业标准,填补了相关领域绿色金融行业标准的空白。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11月8日,人民银行创设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资源配置功能。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2021年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展,并在多个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国际影响力。未来,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持续推进与落实,绿色金融将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助力“双碳”目标的主要工具,绿色金融法治也将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03
北京金融法院成立
金融司法专业管辖
我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2018年8月成立以来,审结大量金融专业纠纷案件,并在提升金融审判执行质效、推进金融适法统一和提升国际影响力方面取得了一批首创性、示范性成果。为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21年3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形成了一南一北两家金融专业审判机构的格局。
金融法院的设立和发展完善,与我国金融发展需要高度相关。与金融审判庭相比,设置专门法院实现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有助于克服“全国性”金融市场与“地方化”法院的矛盾,推进金融适法统一,实现同案同判,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司法体系。两家金融法院将有效发挥金融法院的功能作用,提升金融司法的专业性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专业审判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司法体制改革。
04
多地颁布金监条例
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化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顺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和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地方纷纷制定地方金融法规,实现依法监管,保障地方金融安全稳定。江苏于3月31日、湖北于4月2日、北京于4月16日、吉林于7月30日、贵州于9月29日纷纷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地方金融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地方金融组织加速涌现,金融风险复杂性日益凸显,地方政府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液,金融发展的健康程度影响人民财产安全、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地方金融立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05
监管新规密集发布
健全金融机构治理
2021年,《数据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与金融领域关系密切的重要法律表决通过并颁布实施。同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月7日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银保监会于6月初相继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基础制度。10月1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于同日正式发布。12月8日--10日,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五个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阶段的金融监管政策指明方向。
2021年金融监管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的基调,以改革创新统领全局,持续助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实体经济中长期资金供给制度安排”作为一项长期发展目标。一些列重大理论问题的提出和重要法律、重要制度的出台表明,金融监管部门始终将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作为一项基本政策,不断深化金融监管改革、持续创新监管科技,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框架和制度建设均已进入新发展阶段。
06
反洗钱监管法制化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021年,一系列反洗钱相关规定陆续出台,有效回应了2019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互评估,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法律化,全面提升了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3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改进了监管范围、风险评估、监管措施等,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适用范围也扩大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6月,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极大拓展了未来金融机构需要监测的“洗钱”交易的范围,并将反洗钱监管从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此外,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自洗钱”行为列入了洗钱罪打击的范围。
在前述一系列制度完善的组合拳重磅出击之外,实践中针对反洗钱违规行为的严处罚也未放缓。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因反洗钱不力被处罚的机构累计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就罚单数量和金额,银行业机构仍在所有类型机构中位列第一。反洗钱制度地不断完善显示了监管侧升级强化反洗钱监管、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进一步决心,也为金融机构未来的合规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07
深化金融对外开放
扩大法律域外适用
2021年开年,央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4月30日,银保监会决定豁免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比例要求,进一步优化外资银行营商环境。6月10日,《反外国制裁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施行。同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其实施后首批配套法规出炉。9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9月10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明确“南向通”和“北向通”的监管要求。9月15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便利境内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有序配置全球债券,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稳步实现高水平双向开放。10月29日,中国国债正式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全球政治经济局势复杂严峻,在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的前提下,货币当局和各监管机构在各自监管领域积极尝试制订和实施符合现实需要的新开放措施,促进了我国金融开放相关制度规则的完善。同时,在全球范围内扩大本国、本地区的金融法律的域外效力已成为立法趋势。金融业开放不仅要引入了外资,更要在国际竞争中增加了我国金融产品和制度的供给,提升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总之,进一步推动金融对外开放是我国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的主动选择,这既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08
康美药业案宣判
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
2021年11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责令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11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公开宣判,马兴田和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实施或与相关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此案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重要举措。首先,该案是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也是司法机关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市场治理效能的有益探索。其次,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受罚,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留下了思考。最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细化了司法实践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强化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彰显了其在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中的重要性。
09
北交所开市
多层次资本市场纵深发展
2021年9月2日,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致辞中宣布,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9月3日,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度规则,并修订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1月12日,北交所发布《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业务规则。在体系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相互衔接,分别就主要制度安排、信息披露内容和自律管理要求作出规范。在内容上,有关基础制度涵盖了发行注册、融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
北交所的设立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对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共同构建起一套能够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和成长阶段相符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则体系,充分体现错位、包容、灵活、普惠的市场特点。北交所的设立有助于改变中国金融发展格局,强势拉动北方经济建设,推动区域均衡发展;长远来看,北交所未来有望承接中概股回流,随着美国施压中概股,不少在美股上市的中概股选择回流到国内。
建设规划出台
西部金融中心落子重庆
2021年4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重庆入选第二批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根据该《批复》,商务部于同月21日印发《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明确重庆探索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原则。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明确将“打造西部金融中心”作为重庆提升发展能级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规划目标。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提出支持重庆打造西部金融中心,强化重庆和成都中心城市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明确了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六体系一基础”政策框架,从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体系、金融开放体系、金融生态体系、金融基础设施七个方面提出28项具体政策措施。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论断。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中心城市,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立足‘两点’,建设‘两地’,实现‘两高’,发挥‘三个作用’”重要指示的关键举措之一。重庆市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国情实际,有助于推动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和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有助于发展创新、稳定的高质量金融体系,建设金融强国;有助于重庆市以及西部地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加快推进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能够有效提升服务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能力,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